再过几天,《食品安全法》就要正式实施了。作为被公众解读透了的“明星代言连带责任”,或将成为现实。如果仅仅停留在民事责任上,小概率的侵权赔偿似乎未必能让明星代言更为谨慎。于是,有人提出了刑事上的“共犯”一说。看起来振奋人心,实际上却让人很是纠结。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生产、销售假药、劣药犯罪,是故意犯罪,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、销售假药、劣药为前提的。明星要成为假药劣药的“共犯”,绕不开“知道”这一前提。 在“知道不知道”这个问题上,明星天然具有“不知道”的优势:一者,明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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