朱那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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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围绕此次消法修改的讨论已成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。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蒋苏华律师认为,从实务角度看,建立有效的维权制度比赋予消费者具体权益更有意义,他建议建立小额纠纷快速处理的“绿色通道”。(《新华网》6月13日)
  
  这使我想到了美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的《谢尔曼法》和与之相配套的在县级法院建立的小额法庭制度。其中《谢尔曼法》规定,消费者购买商品,销售者必须支付购货凭证。若消费者发现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,不但已付的购货款要退还,所购商品自得,而且销售者还须按货款的三倍予以赔偿。美国的小额法庭专理此事。关键是美国的小额法庭不需考虑民众的经济状况、文化背景和法律素质程度。使用小额法庭,程序简易,立案容易——原告起诉时只须填写一张法院事先准备好的免费表格,简单陈述基本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即可,无须提供证据;诉讼成本较低——法庭只收取固定的规费;结案迅速——一般在1、2个月内审结。开庭时间灵活多样——常常在周末或利用节假日开庭,甚至当事人也协商可以确定开庭日期。
  
  此法实行后,美国一度出现了专门购买假冒伪劣商品的特殊消费者,哪里有假冒伪劣商品,哪里就有人抢购,致使销售者苦不堪言,有的破产倒闭,从此不敢做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亏本生意。销售者不进货,切断了生产者的财路。于是,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迅速得到遏制。这除了当年美国的“王海”们组成的“打假”大军真正发挥了打假作用,很大程度上不能不说归功于美国的小额法庭制度。
  
  再来看看我国的情况,虽然也有个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其中第49条还明确规定: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,须加倍赔偿消费者,可为何绝大多数消费者都往往选择忍气吞声、自认倒霉,或者最后不了了之呢?主要恐怕除了我们的法律在操作上还有欠妥之处,关键是投诉难、索赔难、维权成本高。一般情况下,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,需经过投诉“消协”,诉讼法院来获得赔偿,这一过程少则一两个月,多则几年数载,何况磨破嘴皮,跑酸筋骨,所赔不过“双倍”,弄的不好,还遭人冷眼、受人耻笑。
  
  如果维权之路过于曲折漫长的话,如果不创造一个宽松的打假环境的话,如果不建立类似美国的小额法庭制度的话,那么,说一句比较丧气的话,至少作为消费者之一的我不会参与打假,也不会对消法的修改抱有多大希望。
  
  顺便说一句:小额法庭相比“上访”和“信访”来说,用法律的办法解决纠纷总比相信政府官员要好一些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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